江桥实验中学校园网管理制度

作者:江桥实验中学更新时间:2018-01-07 15:50点击量:0

江桥实验中学校园网管理制度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

为规范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教师的信息素养,促进全校教育信息化工作深入健康地开展,按照嘉定区区教育局信息技术中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任何有偿服务。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校园网络应用和发展,负责校园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的发布坚持“先审后发”的原则,任何人发布的信息均应在发布之前填写信息发布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发布。重大信息需经学校校长审核。上网发布信息原始稿件由各部门自行存档。   

第四条 学校网站不得违规转播、链接、集成境外电视、视听节目的网站,不得链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等。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发布工作,用户密码不得转告他人。信息发布采取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将不准或未经批准的信息进行发布的部门,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各部门网络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或网络中心。  

第八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校园网络设备安全运行。网站后台管理密码要定期更换,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要有密码更换和备份记录。防止黑客盗用校园网设备发布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对校园网站内各交互栏目实现管理员24小时巡查制度,节假日网络管理部门人员应24小时开机,随时待命。

第九条  凡是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部门和个人用户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联系电话:021-69116784 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1358号

copyright©2017 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

沪ICP备11021021号-4  |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4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