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作者:江桥实验中学更新时间:2018-01-06 16:12点击量:0

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初中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9)校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学校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人才引进、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市区级各类重大改革项目;

(2)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1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学校党支部委员、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中中层干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校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桥实验中学

2014年3月

 

本制度2017-2018年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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