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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章程

作者:江桥实验中学更新时间:2019-11-06 13:33点击量:0

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地处嘉定区江桥镇嘉洲路80号,于2017年正式开办。

本着高起点、高定位办好新学校的指导思想,在区教育局的精心部署下,本校自建校起就由学区内市新优质项目学校——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托管,由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校长担任本校校长,两校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一个管理团队,一套管理制度;秉持共同的学校精神、办学理念和育人目标;统筹安排师资,刚性与柔性流动相结合,保证两校师资水平相对均衡;开展一系列联合行动:以联合会议、联合培训、联合教研、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展示等形式促进两校教师的共同发展。一体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效能,保障了两校课程统一,活动同步,资源共享,质量相当。

2018年9月本校成为“上海市百所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学校上海市嘉定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学校校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洲路80号;邮政编码201803;网址为http://jqzx.jdjy.sh.cn/

第三条 本校的办宗旨是:学校以团结合作、和谐进取的“和”文化为核心,坚持“重在奠基 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践行“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健康而又充分的发展”为办学使命,培养“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有特长”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是:重在奠基、和谐发展。指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把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心、重点落实在学生“思想品德、人格修养、身体素质、学习习惯和思维品质”等基础素质的培育上,在“基础”上下功夫,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得以协调发展。

和谐发展是指促进每一个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目标:在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的一体化管理下,以“磁性课堂建设”项目为抓手,推动教学变革,提升办学品质,力争把学校办成一所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本校的学校精神:勤奋进取,求实创新

本校的校训:明德博学

本校的教风是:扎实勤奋敬业爱生;

本校的学风是:朴实好学笃志力行;

本校的校风是:务实求真与时俱进。

第七条  

本校的校标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7.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10. 遵守法律、法规;

  11.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2. 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13.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14.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15. 依法接受监督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校长的权利

    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职工大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2、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的义务

    (一)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大会审议 

    3、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队组织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1、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2、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17.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18.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19.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20.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21. 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22.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23.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义务

  25.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26.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27.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28.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9.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0. 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3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32.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3.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5.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6.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3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38.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39.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40.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1.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2.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管理由“决策”、“执行”、“监督”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成立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指定成员。校务会议协助校长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聘用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各部门的宏观工作目标和要求、协助校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体艺科卫部、学校发展部后勤服务部是学校行政的“执行”部门,根据制定的部门宏观工作目标以及和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体艺科卫部负责学校体育、艺术、科技、卫生等方面工作。学校发展部负责学校对外信息的发布,保障学校教育和管理信息的畅通,建设和管理学校信息资源库。后勤服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事务工作。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并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教职工大会、工会是学校行政管理的“监督”部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职工大会、工会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定期召开由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管理部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学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下设教研组、年级组,并以年级组为实体。年级组在教学管理部的直接指导下,对本年级教学工作全面负责。教研组负责本学科教学工作,并在教学方法研究、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管理指导。形成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网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德育分级管理网络。学校学生工作部是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学校德育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班主任对班级的管理;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德育工作要从中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市教委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财务、后勤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校教职工利益的经济决策由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勤服务部定期向校长和校务会议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产管理,制定学校校产管理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后勤服务部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开办市民学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江桥镇江桥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定期为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定期通报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现状,努力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展课程共建、资源共享、师生互动的国际教育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组织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支持并监督小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  教职工大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学校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五十二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发展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五十三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实施、修订经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嘉定区华江中学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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