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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章程

作者:江桥实验中学更新时间:2017-09-14 10:35点击量:0

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成立于19587月,原名“桃浦初级中学”“上海市嘉定县江桥中学”“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中学”。

1958年,当时的上海市西郊区政府决定新建一所初级中学,校名为“桃浦初级中学”,校址选择在桃浦地区厂头乡、靠近绿杨桥的祁连山路古浪路口,当年的门牌号为“东厂头16号”,校舍借用原厂头农校的七间平房。

1958729日,原西郊区的江桥、厂头、真杨等五个乡划归嘉定县以后,原属西郊区管辖的“桃浦初级中学”也划归嘉定县管理。

1958年年底,嘉定县教育局投资五万元,在江桥三、六队之间的华江路北侧(华江路50号,现在“江桥老街”东侧的华江路100号)选定土地13亩,另行建造一所校舍建筑面积为540㎡的中学。19599月,新校舍落成,桃浦初级中学迁入新校址,校名改为“嘉定县江桥初级中学”。

1972年,江桥中学增设高中部,成为农村完全中学。

1992年,停办高中,恢复为农村初级中学,学校迁址到虞姬墩路48号,占地面积26亩,建筑面积8073平方米。

20077月,学校迁址到靖远路1358号,并更名为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学校占地面积42.5亩,建筑面积12005平方米。

在半个多世纪办学历史中,学校形成了以“团结合作、和谐进取”为核心的“和”文化。与曹杨二中联合办学以来,学校践行“重在奠基,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有特长"的学生培养目标,形成了扎实勤奋敬业爱生”的教风,“朴实好学笃志力行”的学分,“务实求真与时俱进”的校风,办学水平和质量全面提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简称为江桥实验中学,英文表述为Jiangqiao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ttached to Caoyang No.2 Senior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1358号,网址为http://jqzx.ijd.cn/

 

第三  学校由上海市嘉定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公办初级中学,学制四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江桥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团结合作、和谐进取的“和”文化为核心,坚持“重在奠基 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践行“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健康而又充分的发展”为办学使命,培养“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有特长”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重在奠基、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要求我们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把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心、重点落实在学生“思想品德、人格修养、身体素质、学习习惯和思维品质”等基础素质的培育上,在基础上下功夫,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得以协调发展。

和谐发展是指:促进每一个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

 

第六条  遵循教育规律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意识,以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为基本保证,把学校办成持续发展基础厚实、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上乘、办学特色显著、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初级中学。学校办成“上海市西北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公办优质初级中学”。

 

第七条 

学校精神:勤奋进取,求实创新

校训:明德博学

教风:扎实勤奋敬业爱生

学风:朴实好学笃志力行

校风:务实求真与时俱进

 

第八条 

校标

 

校歌:《美丽江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校长教改决定权;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安排使用和校产管理权;对教职员工的奖惩权;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织或撤并权;对学校各项工作特别是德育、教育教学、科研、安全行使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检查权;代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行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权;享受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成立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协助校长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聘用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各部门的宏观工作目标和要求、协助校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校发展部、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体艺科卫部和后勤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二)围绕学生培养目标,在有效落实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开发和实施“三会一有”的校本课程,构建完整的学校课程体系;

(三)实行学校、年级部两级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年级部具有年级特色发展、课程开发、课程实施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五)科学合理对教学进行评价,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中内容和要求为依据,不得任意降低和拔高。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江桥中学校友会”。校友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校友会按“江桥中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范围包括: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凡在江桥中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六百二十九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发展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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