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桥实验中学更新时间:2018-01-06 15:55点击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促进教职工和学校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学校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四)审查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审查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监督或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理事会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理事会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理事会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理事会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对本校教职工负责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代表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代表,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理事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以及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会议(临时代表会议除外)可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开展代表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出,经与学校党政协商一致后确定,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会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下列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一)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事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制度、方案;
(三)教职工职务聘任方案;
(四)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五)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种考核、奖惩办法;
(六)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每学年的提案征集活动不少于一次。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者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换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工会会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教代会闭会后,工会将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补选;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组织代表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和临时教代会;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设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的学校,筹备工作小组承担本条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学校党支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委员会
2017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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